关于第29821395号“绸缎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7622号
申请人:苏州恒舒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21395号“绸缎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申请人已成功注册其他类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店面照片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绸缎世家”指定使用在服装、帽子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同时也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19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