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354434号“天易达TEY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1077号
申请人:深圳宇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54434号“天易达TEY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336821号“天亿达”商标、第11148598号“天易飞达”商标、第13976942号“易天达”商标、第6096491号“TENDA”商标、第14119448号“天意达”商标、第17812166号“天奕达”商标、第28660446号“天易飞达”商标、第1646434号“TENDA”商标、第24442600号“TENDA腾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在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孙萍
李泽然
2019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