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深龙华府办规2020〔5〕号)及《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华府规2019〔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无偿奖励资助、自愿申报、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是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向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受理单位和个人奖励资助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负责建立奖励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奖励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因同一项目或事由依据相关规定可享受除本实施细则外的其他区级财政多项扶持政策的,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或事由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得申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资助。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奖励资助,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十三节 龙华区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具有龙华区户籍或在龙华区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资助。
资助范围包括:
(一)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进行资助;
(二)标准研制项目;
(三)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质量示范企业。(龙华区质量奖评审期间,本项目轮空。)
第五十五条 资助条件及资助标准:
(一) 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资助条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文件。
2.资助标准: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资助。
(2)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5万元的资助。
(3)对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给予5万元的资助。
(4)对担任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2万元、1.5万元、5000元的资助;对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1万元、5000元、2500元的资助。已获得上述1、2项资助的企业除外。
(二) 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两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其余单位均视为参与制定、修订。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不超过上述主导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资助。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应共同提出申请,资助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如有放弃的,须提交书面声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对同一家单位每年度的标准研制项目资助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具体资助条件及标准如下:
1.国际标准
(1)资助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2)资助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助。
2.国家标准
(1)资助条件: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
(2)资助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1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助。
3.行业标准
(1)资助条件: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2)资助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7.5万元的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
4.广东省地方标准
(1)资助条件:广东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地方标准。
(2)资助标准: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7.5万元的资助;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
5.深圳市技术标准(包括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等)
(1)资助条件: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技术标准文件已经发布。
(2)资助标准: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资助;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1万元的资助。
6.深圳市团体标准
(1)资助条件: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的,该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有效实施一年以上并已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以及2家以上企业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
(2)资助标准: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研制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助,每个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每年获得的深圳市社会团体标准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标准。
7.企业产品标准
(1)资助条件:企业产品标准由发明专利转化而成并已在标准化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和登记手续。
(2)资助标准额度:每个企业产品标准给予5000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总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 对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资助条件:相关会议经ISO、IEC、ITU、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重要组织批准召开,在活动开展前向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批文和活动方案备案,并提交区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资助标准:根据实际支出(含材料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宣传推广费及本项目所必须的其他费用开支,需列出明细类别)等额给予资助,且每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家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承担多项学术活动的,经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第一项按前款资助,第二项起按实际费用50%的标准给予资助,且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产品已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资助条件: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2.资助标准:企业每个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产品分别给予5000元的资助,每个企业总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五)对质量示范企业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资助条件: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导入卓越绩效模式,企业产品按照国内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同行业前列;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销售额、利税总额、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等相关指标居区内同行业前列;按照《深圳市龙华区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的区质量奖评定标准,企业的总评分不低于评定标准的200分。龙华区质量奖评审期间,本项目轮空。
2.资助标准:每年获得资助的企业不超过10家,每家企业资助30万元。
第五十六条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项目申请表》(见表附件1中表14 -18,对应项目提供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请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的,应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年度工作计划。申请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资助的,应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任命文件、参加有关会议的通知以及相关费用证明、相关社保证明。
(六)申请国内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及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申请国际标准研制资助的,应提交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已发布的标准文本。申请团体标准资助的,应提交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团体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团体标准发布通知公告、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标准查新报告、团体标准先进性说明和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1年以上的证明,以及2家以上企业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的证明材料;申请由专利转化而成的企业产品标准,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的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截图、专利证书、产品检验报告。
(七)申请在龙华区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资助的,应提供相关组织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项目工作总结、项目输出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总结、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手册等)、项目实施相关原始资料和记录(现场照片、签到表)、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会前给区主管部门的函及区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申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资助的,应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认定文件;
(九)申请质量示范企业资助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自评报告》,对照《深圳市质量奖评定标准》编写,要求文字简练、凸显特色、内容完整,数据客观真实、注重比对,含图表不得超过3万字;证实性材料,含相关资质、荣誉、绩效证明等;
(十)区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十七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资助等,申请人应先向区主管部门申请,由区主管部门根据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认定。
申请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资助、标准研制资助、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资助、质量优势企业资助的,申请人备齐申请资料,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进行申请;
申请质量示范企业资助的,参照龙华区质量奖评审程序进行审批。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发给受理回执。在完成集中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资助方案。
(三)符合初审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向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查询申报主体是否存在失信联合惩戒的行为。
(四)经初审符合资助条件的,按《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在办理资金拨付前,在龙华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以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三年内不受理其奖励资助、评审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五十九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申报人或项目承担者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相关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参与项目和资金的评审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奖励或资助必须符合《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必须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核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1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