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深龙华府办规2020〔5〕号)及《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华府规2019〔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无偿奖励资助、自愿申报、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是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向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受理单位和个人奖励资助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负责建立奖励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奖励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因同一项目或事由依据相关规定可享受除本实施细则外的其他区级财政多项扶持政策的,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或事由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得申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资助。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奖励资助,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九节 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支持资助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支持资助:
(一)在龙华区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代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
(三)代理专利案件的主体需为龙华区企业;
(四)企业申请此项资助的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
第三十九条 资助标准:
在龙华区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代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第四十条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支持资助申报书》(见附件1中表10);
(二)代理的专利清单、代理量证明材料(代理的专利的受理通知书、代理的企业名称及注册地,按受理通知书上受理时间排序、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列在前面)(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五)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月期间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机构内具有知识产权类执业资格证或执业证的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二)符合初审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三)核查无意见的,按龙华区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报批。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四)在办理资金拨付前,在龙华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