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430305号“汇硒香米HUIXIXAING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1071号
申请人:慈利县裕丰家庭农场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30305号“汇硒香米HUIXIXAING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硒”,为一种微量元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孙萍
李泽然
2019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