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314055号“酒馆电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6149号
申请人:上海芈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14055号“酒馆电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突出,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酒馆电台”组成,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肖琦
赵秀辉
2019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