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546048号“荣邦RONB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1066号
申请人:苏州罗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46048号“荣邦RONB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97500号“荣邦RONBAN”商标、第7775330号“融邦RONBA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其专用权至2018年9月27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孙萍
李泽然
2019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