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250146号“JingHaiChuangN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7619号
申请人:北京京海创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50146号“JingHaiChuangN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18624号图形商标、第15195002号“慕克门窗MOONK及图”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19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