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045795号“永胜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7620号
申请人: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45795号“永胜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21927号“永胜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注册“天佑德”系列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八大作坊相关宣传资料、“天佑德”系列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烧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19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