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665213号“冰糖葫芦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08586号
异议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7期《商标公告》第37665213号“冰糖葫芦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冰糖葫芦娃”指定使用于第42类“室内设计;服装设计”等服务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制作的动画作品《葫芦兄弟》早于1986年就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播放,该动画作品的主要角色名称“葫芦娃”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知名的角色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异议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作为在先知名的动画角色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冰糖葫芦娃”完整包含异议人知名的动画角色名称“葫芦娃”,被异议人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665213号“冰糖葫芦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