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201245号“金达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3950号
申请人:孙艳华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01245号“金达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654123号“金达莱JINDAL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10545927号“金达莱jindal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1620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靖
2019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