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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89451号“金三银七”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12/24来源:

第30389451号“金三银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04359号

   

  异议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楷林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楷林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0389451号“金三银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三银七”指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纸巾;中药袋;婴儿食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2981号、第798258号“三金”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物品;中药袋”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药成药”等商品上的“三金”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389451号“金三银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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