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744123号“大鲸医疗 WHALEMEDIC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7129号
申请人:郑州大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44123号“大鲸医疗 WHALE MEDIC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5397号“大鲸广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60160号“鲸能惠联 JANONH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304393号“鲸鱼电竞 WHALEGA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及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大鲸”,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会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项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徐金艳
耿娟娟
2019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