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392756号“御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7126号
申请人:广西大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92756号“御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3985号“御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鸡尾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徐金艳
耿娟娟
2019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