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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739742号“山小米”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11/20来源:

第35739742号“山小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03568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薛鑫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薛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739742号“山小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小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炊具;冰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79490号“小米”,在先申请并被初步审定的第10268560号“小米”,在先申请的第22129188号“小米XIAOMI”、第28548550号“小米”、第29478081号“小米”商标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高压锅(电加压炊具);冰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之汉字“小米”,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如予使用,易使消费者将之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进而可能导致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与抢注其使用在手机、电视等智能家电商品上的“小米”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739742号“山小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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