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482344号“CLIME科兰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7119号
申请人:广州科兰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82344号“CLIME科兰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01574号“德合DEH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徐金艳
耿娟娟
2019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