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726758号“晨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3404号
申请人:刘晓东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26758号“晨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58960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从事行业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存在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行业差异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林丽娟
侯广超
2019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