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079019号“安悦母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3401号
申请人:青岛安悦母婴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79019号“安悦母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8484196号、第24234554号、第27820891号、第145681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公众号截图、办公环境照片、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安”、“悦”,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林丽娟
侯广超
2019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