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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8737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17来源:

关于第298737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3390号

   

  申请人:四川鑫运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737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92490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林丽娟
侯广超

2019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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