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015179号“辣味潮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3393号
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鸿博鸿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15179号“辣味潮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口味等特点,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辣味潮食”构成,使用在猪肉食品、土豆片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口味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林丽娟
侯广超
2019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