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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94527号“南瓜皇后”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10/16来源:

第33594527号“南瓜皇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2605号

   

  异议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田园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田园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3594527号“南瓜皇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瓜皇后”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第30220877号“南瓜”、第30220970号“南瓜网”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51978号“南瓜网”、第15602973号“南瓜商城”、第6851979号“南瓜手机网”、第22214262号“瓜子”、第17664031A号“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594527号“南瓜皇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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