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519381号“汉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3008号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华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华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31519381号“汉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茆”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3765号、第9452621号、第18526996号“汉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樱桃酒、白兰地酒、鸡尾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519381号“汉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