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879074号“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3475号
申请人:丹阳市汉玛仕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79074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6457104号、第6964646号、第178291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林丽娟
侯广超
2019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