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398024号“HIVA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3478号
申请人:上海帕弥迩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98024号“HIVA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69132号、第402127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蔡婷
林丽娟
侯广超
2019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