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580034号“澳奔袋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3469号
申请人:河南省法斯达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80034号“澳奔袋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60263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页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十分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林丽娟
侯广超
2019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