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697466号“农一科一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3468号
申请人:北京航天城航天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97466号“农一科一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农、一、科、一、院”五个汉字构成,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独特性。且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的组合方式亦极有可能被消费者识别为由文字“农科院”及符号“—”组成,“农科院”文字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该文字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林丽娟
侯广超
2019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