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案例,为北京市原工商系统20年来最大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罚款高达5587万余元;案件规模大,涉及全市10个区县、24个经营网点;涉案金额巨大,违法经营额达1115万余元。同时是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追根溯源办理的典型商标串案。本案例选自《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一书。
案情简介
2018 年1 月9 日,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日本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举报,在全市范围内调查涉嫌销售侵犯虎牌商标的运动鞋的行为。
办案单位执法人员在调查辖区企业——北京木樨园特别特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虎牌商标的运动鞋的行为时,发现侵权运动鞋供货商为×× 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同时发现当事人供货范围较广,可能存在重大案情,遂继续展开追查。
经办案单位查明,当事人与泉州艾诗克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艾诗克诗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代理销售“tiger spoor”(亚瑟斯虎)品牌运动鞋。2016 年9 月6日至2018 年1月9日,当事人将亚瑟斯虎牌鞋供货给北京地区的15个经营主体对外销售,并自设3个销售点也对外销售亚瑟斯虎鞋,当事人经营期间共收取货款6144646.64元,违法经营额达11154 707.24 元。
当事人销售的亚瑟斯虎牌鞋,鞋舌上都带有“
”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注册的第6936142 号商标“
”( 中文名叫鬼冢虎牌)构成近似。同时大部分鞋的鞋身侧面还带有“
”“
”或“
”“
”等变形井字图形标识,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注册的第5875805 号商标“
”、第5875799 号商标“
”构成近似。
据此,办案单位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其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同时作出罚款以及没收侵权鞋的行政处罚。最终罚款共计55873536.2 元。
争议焦点
一、关于定性
案件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
”和“
”两个商标注册证,认为其销售的亚瑟斯虎鞋上的标识是对注册商标的合理变形使用,不构成侵权。
针对当事人的这一异议,执法人员先与办案单位商标科、法制科进行会商,形成一致意见,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亚瑟斯虎牌鞋上的“
”标识未按照其注册的“
”标识使用,而是明显模仿商标权利人的“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鞋上的“
”标识,未按照其注册的“
”标识使用,而是突出使用“Tiger”,与商标权利人的“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同时,办案单位及时请示上级,并参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意见,最终确认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成立。
二、取证难点及突破
此案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前期仅提供片面证据,如极少部分票据, 给执法人员造成经营额较小的假象,且不按实际情况陈述,干扰执法人员的判断。后期躲避调查、拒不配合,导致取证工作陷入困局。
对此,执法人员及时调整取证思路,从外围着手,到与当事人有关联的相对方取证,对当事人位于丰台、海淀、朝阳、大兴、房山、通州、昌平、顺义、怀柔、平谷10 个区县共24 个销售网点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 调取了3000 余页的证据材料,最终克服了取证困难,还原了案件的真实情况。
三、关于违法经营额
违法经营额是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一个重要事实,因本案规模较大, 涉及全市10 个区县的24 个销售网点,所以在认定违法经营额的过程中, 执法人员需要调取的账目票据数量非常庞大,同时每个经营网点的情况不同,有的是商场、有的是个体户、还有的是个人,所以其提供的证据形式和效力也都不同,如有的商场能够提供账目、发票等证据,而个体户和个人仅能提供部分收据及个人陈述等证据。面对海量庞杂的证据,如何计算违法经营额,执法人员与办案单位商标科、法制科进行了及时沟通,确定了证据甄别的原则“以能够查实的账目票据为基础计算违法经营额”,而对一些仅有口述或者无签字盖章的收据等数据证据进行了排除,保证了违法经营额计算的准确性。而后办案单位首先根据这个原则确认了当事人销售侵权鞋货款614 万余元;其次,通过当事人取得的货款及其供货数量,计算出其销售侵权鞋的平均价格,从而依法确认了各网点库存侵权鞋价值501 万余元,最终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115 万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证据的甄别排除原则,办案单位最终依据其中5 个经营网点的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出所有经营网点的库存商品价值,这也是在违法经营额计算方面不同于以往案件的一个突破。
评 析
一、证据效力认定及突破
在通常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相对方、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证据应当是相互吻合,形成一个闭合的证据链条,才能确认案件事实。而本案中,因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案件的大部分证据都是从相对方及其他关联方取得的,当事人仅提供了很少一部分证据,这样就导致本案无法形成一个闭合的证据链条,那么在当事人不提供证据的前提下,是否可以以相对方及其他关联方的证据效力来定案处罚,就成为本案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对此疑点,办案单位请示上级,同时参考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行政案件证据效力认定方面的意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即“在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如果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可能性更大,达到了明显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即可作为定案依据”。
举例说明
在本案当事人供货的15 个经营主体中,有6个经营主体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他们在经营活动中并没有记账,也没有进货发票等证据,只能提供小部分从当事人处进货的收据,以及与当事人签署的代理销售亚瑟斯虎鞋的授权书。在调查中这6 个经营主体口述其销售的亚瑟斯虎鞋,全部都是从当事人处购进的,但当事人对于这些口述不予认可,提出这6 个经营主体虽然与其签过代理授权书,但不能证明他们销售的侵权鞋都是从当事人处购进的。对于当事人的这一异议,我们对调取的证据进行了分析,现有的证据包括:相对方(6 个经营主体):授权书、少量进货票据、口述其所有侵权鞋都是从当事人处购进。
当事人:认可其为亚瑟斯虎鞋的北京总代理,对其24 个销售网点地址确认,不认可所有侵权鞋都是从当事人处购进。
根据现有证据,因相对方保留的票据不全,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的确无法完全确认这6 个经营主体的全部侵权鞋都是从当事人处购进。对此,办案单位多次书面要求当事人提供其向这6 个经营主体供货的账目及票据,以便确认供货的数量及价格,但当事人拒不提供。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办案单位确定的证据效力认定的标准,办案单位认为从现有证据看,这6 个经营主体的侵权鞋全部从当事人处购进的这个事实的可能性更大,已经达到了明显优势证据的标准,据此认定,这6 个经营主体库存的全部侵权鞋都是从当事人处购进,库存价值全部计入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
关于本案采用的这一证据效力认定的标准:
理论参考——借鉴民事案件中的“优势证据”制度,以及“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这一理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据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这一证据效力认定标准在行政案件中是一个新的尝试,这是本案在证据认定方面,不同于以往案件的一个重大突破。
二、关于免责事由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侵权商品销售商的免责事由,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本案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证明其商品合法来源的进货凭证、授权材料、检测报告等,主张其不知是侵权商品,应免除行政处罚。
对此,执法人员未因此停止调查。
第一,通过企业信息查询和调查了解发现生产商泉州艾诗克诗公司为专门从事体育用品经营的企业,对于在体育用品领域知名的“鬼冢虎”运动鞋品牌应当知情;
第二,通过商标注册信息查询,发现生产商泉州艾诗克诗公司曾申请注册与商标权利人“鬼冢虎”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并被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进一步确认了生产商泉州艾诗克诗公司在明知商标近似的情况下,仍然生产与“鬼冢虎”品牌相近似商标的运动鞋,存在主观故意性;
第三,通过企业登记信息比对,发现生产商泉州艾诗克诗公司与当事人存在重大关联,股东及高管之间交叉任职,那么当事人对于生产商泉州艾诗克诗公司的经营情况应当知晓。
据此,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认定,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明知应知的情形,不能免除行政责任。
思 考
一、充分会商,及时请示
在重大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难点、前沿、突发等问题, 及时会商请示、沟通协调非常重要。在本案的定性及定量上,执法人员与商标科及法制科多次会商、强化交流,并及时主动向上级处室请示汇报,同时积极向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咨询沟通,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另外,因为本案涉及全市10 个区县,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也与其他区县的兄弟分局加强了协作,得到配合与支持,从而保证了案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科学预判,周密部署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全面周密的工作部署是案件办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本案中,办案单位在上级单位的指导下,首先在案前进行科学预判,做出合理的办案计划,然后严密部署办案方案,保证案件办理稳定有序。由于本案的案情之重大复杂也是执法人员首次遇到的,因缺乏经验,在案件办理中的一些调度统筹,以及阶段性调查方向的确认上还存在不足之处,比如出现个别网点反复跑现场的情况,在以后的办案中,要汲取经验教训,争取走最短、最有效率的办案路径。
三、拓展思路,实现办案专业化
在本案计算违法经营额的过程中,涉及的账目票据等确认数据的证据材料多且非常庞杂,执法人员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对于账目票据逐页逐条进行核查,拣选进销凭证,对每个网点的进销存数额明细进行表格化梳理等,为厘清案件情况打下了扎实基础,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在核查账目时,对于一些需要依据专业会计学知识才能判断的事实难以认定。因此建议在办理重大复杂案件时,可以考虑请从事专业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来协助办案,如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账目票据等证据进行甄别核算,通过专业机构在专业领域的技能,帮助执法人员减少调查取证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更能保证认定相关事实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来源:中国工商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