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625442号“吉正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4003号
申请人:北京吉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25442号“吉正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虽含有“正安”二字,但其商标整体显著性强,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田益民
张世莉
2019年09月10日